2009/10/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期中實習週誌05

實習時間:十月二十日、十月二十一日
實習學生: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四年級 陳韋翔


這星期也延續了上次的手冊主題,繼續在職能與醫療復健主題上找尋資料。而我們也發現觀念上的問題與名詞定義的不精確,在本校職能治療張彧老師遊勞委會委託的文章中也提到了差異所在。一般而言,醫療復健的目的為,藉由治療及補償方法讓傷病勞工能夠恢復其最大功能,解除身體與心裡上的病症,在日常生活中能夠盡可能獨立,而項目也含蓋了多種治療方法,除了一般的醫療服務,也包括了語言治療、心理治療、音樂治療等。而職能復健則較是一個「過程」的總稱,包括了避免職業病的發生;讓傷病勞工獲得早期且有效的治療,並能夠返回其傷病之前的生活型態,從事原先或是經調整的工作;更進一步,避免再次發生。而其包涵的內容之多,也超乎當初的預料(這也是當初在思考該如何分類其服務時的障礙之一)。從工作強化、損傷與傷害的方案、工作能力評估、功能性能力評估、工作分析、復工計畫,甚至也牽涉到心裡社會適應與職業重建的部份,總之,要說他是一個與另外兩個分類(職業重建、社會復健)完全互斥的分類似乎也不甚妥當。


而在資料搜尋方面仍是依賴網路的資訊較多,但是資訊的正確性(是否已經過時)會是目前一個較大的問題,在後續的統整階段時可能也要就各個服務的聯絡、接洽方式做出確認的動作,對於其中不適用的部份也需要再提出可能的現行替代方案。


而星期二下午時也有安排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的參訪,原先是想視察FAP在地方基層的執行方式,但是家訪的社工員可惜僅能帶一位實習生前往,於是我與乃菡便想留在局內與一位林社工聊些他們一般時候的工作狀況,不過並沒有提到太多就是。但是社工也跟我們解說了,當初為何會專門來想出這個方案幫助職業災害勞工的家庭,為何不是針對失業或是單親勞工家庭?其中原因之一也是因為像是失業與單親這些問題已經有其他部門所負責,而另一方面,職業災害對於一個勞工家庭而言更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對一個僅有單一收入來源的家庭而言,災害後喪失了經濟支柱對於家庭的影響絕對是立即且全面的,時間的持續也可能因為職業災害的種類與嚴重性而使得家庭承受著更久的復原歷程、傷害。故,FAP當出的成立目的也就依照了這個中心目的來實行至今。


隔天的下午也舉辦了勞委會內部的專題演講,主題是「大陸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議題」,主講人則是一位實務界的律師。《勞動合同法》的地位較為特別,專門就勞動契約的部份雇主與勞工之間應該遵守的規範正式立法約束,內容也包涵了像是:強制簽訂勞動合同、避免僱用的過度短期化、避免濫用試用期、強化職工制度與工會、明定出解聘的補償與非典型勞動(人力派遣)的相關議題。


在台灣,這些議題的規範則是各有各自的法源可供參考,像是勞基法、工會法、職工福利條例與就業保險法等。可說中國在這方面對於勞工關係問題的看法方向也與台灣有所差異。粗淺來說,中國勞工現階段對於合法(具勞工權益內涵)的僱用常識仍不甚明瞭,民間一般勞工也常常因此而喪失了自身應有的權益保障。從立法目的中也可知,在沒有聘僱契約的情況下,勞工絕對是沒有任何保障的,若是將來發生問題,雇主也可就此規避責任。而試用期間的隨意變更也使得就業保障相形低落,企業可肆無忌憚的隨意聘僱,在假以試用之名義,以較低的工資來取得勞動力,從一個勞動價值對等的觀念來看,勞工無疑是處於被剝削的情況。在工會的方面,設置工會在企業主眼中仍然是具有威脅的,在一般的法令中也多半保護了勞工成立工會的權利,使勞工得以與雇主抗衡。


無論如何,在中國現階段而言,勞工的權益一直到了近來才受到重視,而台灣的情形也並非較佳,即使在名目的法令上規定的內容起始較早,但民間也仍存在許多迫害或是不夠尊重勞工權益的情形,這仍是未來政府能夠加強宣導與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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